
關于修改《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的決定
一、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持續督導的期間為證券上市當年剩余時間及其后2個完整會計年度;主板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持續督導的期間為證券上市當年剩余時間及其后1個完整會計年度。”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的,持續督導的期間為證券上市當年剩余時間及其后3個完整會計年度;創業板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持續督導的期間為證券上市當年剩余時間及其后2個完整會計年度。”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的,持續督導期內保薦機構應當自發行人披露年度報告、中期報告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網站披露跟蹤報告,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所涉及的事項,進行分析并發表獨立意見。發行人臨時報告披露的信息涉及募集資金、關聯交易、委托理財、為他人提供擔保等重大事項的,保薦機構應當自臨時報告披露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分析并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網站發表獨立意見。”
二、第七十二條第(二)項修改為:“公開發行證券并在主板上市當年營業利潤比上年下滑50%以上。”
關于修改《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的決定
一、第二條修改為:“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設立主板市場發行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主板發審委)、創業板市場發行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創業板發審委)和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并購重組委)。
“主板發審委、創業板發審委(以下統稱發審委)審核發行人股票發行申請和可轉換公司債券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證券的發行申請(以下統稱股票發行申請),適用本辦法。
“并購重組委的組成、職責、工作規程等另行規定。”
二、第六條修改為:“發審委委員由中國證監會的專業人員和中國證監會外的有關專家組成,由中國證監會聘任。
“主板發審委委員為25名,部分發審委委員可以為專職。其中中國證監會的人員5名,中國證監會以外的人員20名。
“創業板發審委委員為35名,部分發審委委員可以為專職。其中中國證監會的人員5名,中國證監會以外的人員30名。
“發審委設會議召集人。”
三、第七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主板發審委委員、創業板發審委委員和并購重組委委員不得相互兼任。”
據中國證監會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