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5-04-30 10:04·投資 來源:上海證券報
上交所24日發布《上市公司與私募基金合作投資事項信息披露業務指引(征求意見稿)》(下稱《業務指引》),以強化信息披露為主旨,重點圍繞上市公司與PE合作投資事項的具體模式、利益鏈條以及對上市公司的影響等提出了具體披露要求。規范“PE+上市公司”,當然必須強化信息披露,但筆者以為除此之外還需采取防范其中的內幕交易和市場操縱的強硬措施。
“PE+上市公司”作為一種市場創新模式,有利于激發市場活力,推動有效整合市場資源。上市公司與私募基金(PE)合作,PE通常會獲取上市公司部分股權,然后與上市公司或其關聯方通過成立并購基金或設立公司等方式搭建并購平臺,或雙方直接簽訂市值管理協議,結成利益共同體。PE尋找并購標的,由并購基金實行控股型收購,最后上市公司與PE聯合管理并購標的,并在約定時間將其出售給上市公司。
顯然,在這個模式中,PE與上市公司、大股東及高管之間會建立起極其復雜且隱蔽的利益關系,有些便會演變成內外勾結,甚至利用虛假項目制造炒作題材。這雖然能在短期內拉升上市公司股價,但長期重組效果存在不確定性,有的甚至導致并購重組失敗,最終損害中小投資者利益。
《業務指引》的一條主線就是強化信息披露,讓公眾投資者了解其中的利益鏈條及各種風險。比如《業務指引》規定,信息披露應突出上市公司與PE合作投資給上市公司帶來的業務協同效應分析,充分揭示可能面臨的障礙與風險,在上市公司與PE合作過程中,應披露PE或其他投資人之間是否存在一致行動人關系等。另外,針對市場人士擔心“PE+上市公司”可能滋生內幕交易或市場操縱,《業務指引》規定上市公司在購買并購基金的項目標的時,應披露PE所管理的全部基金產品在前六個月內買賣上市公司股票等詳情。如果公司股價有異動或存在內幕交易嫌疑,上交所可要求公司提供內幕知情人信息,發現涉嫌違法行為,將提請證監會依法查處。
由于PE嵌入上市公司運作,在接觸項目的過程中,PE掌握到的內幕信息要比以往深入得多。PE就是一個內幕人,但目前它在二級市場可相對自由交易(尤其是持股在5%之下),由此很容易發生內幕交易、利益輸送。另外,PE可能利用上市公司股東以及并購顧問等身份,影響上市公司決策,讓上市公司發布適合自身操作節奏的信息,真可謂要風得風、要雨得雨,這不僅涉嫌內幕交易、更可能涉嫌市場操縱。
這么看來,在現有制度框架下,“PE+上市公司”運作模式可能難以避免被注入內幕交易以及市場操縱基因,有的PE為了炒一把走人或者為大股東減持服務,由此產生的內幕交易以及市場操縱可能防不勝防?!稑I務指引》對防范“PE+上市公司”中的內幕交易和市場操縱,其規定還比較原則,效果或難高估。若允許“PE+上市公司”模式運行,要發揮其正面作用、同時防止副作用,就非得對其有特殊的約束不可。
說一千道一萬,在“PE+上市公司”模式中,大股東、董監高、PE及其相關主體最終獲利是要通過拋售或減持股票來實現,之所以其中可能產生諸多問題或不公,關鍵是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可能沒有取得什么實效,PE等相關運作主體卻在重組長期效果顯現之前,利用投資者對并購重組題材的盲目追捧進行股價炒作、然后趁高逃跑套現,把爛攤子丟給股民。雖然,目前上市公司并購重組,交易對手在并購資產業績不達標時對上市公司會有三年業績補償,但并購資產質量不佳卻可能成為上市公司的長期拖累,如此業績承諾及補償,其實有誤導之嫌。因此,這樣的業績承諾及補償條款不要也罷,不如干脆規定PE、所有并購交易對手所持上市公司股票,在并購完成后三年甚至五年內不能拋售。只有在并購長期效果基本顯現之后,再由市場來評判股票到底值什么價,此時有關利益主體才可拋售。另外,可規定控股股東在重組完成后的一個會計年度內也不準減持。而且,即使到期PE持股允許拋售,鑒于其已深度嵌入上市公司運作,PE的股票交易也應比照控股股東的相關規定予以約束,比如在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等“窗口期”不得交易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