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4/8/25 9:46:00 來源:第一財經日報
8月22日晚間出臺的《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終于為長期以來缺少統一法律依據的私募基金市場立下了規矩。
“這應該是中國目前首個對私募基金明確作出規定的法規。”北京大學金融與產業發展研究中心秘書長黃嵩對《第一財經日報》稱。
另外,多位接受本報采訪的業內人士均表示,合格投資者制度確立,是《辦法》最大的亮點,符合私募基金的本質。一方面,合格投資者制度劃定了私募基金的投資門檻,將風險識別能力差、風險承擔能力低的投資者攔在門外,徹底改變“全民PE”的怪狀;另一方面,投資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從業人員被視為合格投資者,員工可以低門檻地分享公司投資能力帶來的收益。
嚴控“變相公募”
過去幾年里,私募基金有其靈活創新的優勢,曾經歷“野蠻生長”,隨之出現了所謂“全民PE”的怪象。可以觀察到的是,國內投資者人數眾多,構成復雜,且存在一些非法基金、第三方理財、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以承諾收益的方式誘騙投資者。
為了杜絕非法行為影響行業信譽,近幾年私募基金行業的許多資深從業者也在持續探討,并向監管層諫言推出“合格投資者制度”。
隨著上周五《辦法》的出臺,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制度得以確立。一方面,《辦法》從資產規模或收入水平、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單筆最低認購金額三個方面規定了適度的合格投資者標準,由于考慮到養老基金等機構投資者和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等具備專業能力,并能夠識別和承擔風險,《辦法》將其視為合格投資者。
另一方面,為防止變相公開募集,《辦法》明確了以合伙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通過匯集多數投資者資金直接或間接投資于私募基金的,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并合并計算投資者人數。但是,對依法設立并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辦法》將其視為單一合格投資者,豁免穿透核查和合并計算投資者人數。
一位私募基金從業人士告訴本報,為了募集更多的資金,實踐中確實有私募基金會借助信托計劃、資產管理計劃來從更多的投資者那里融資。
另外,《辦法》還明確將進行“全口徑登記備案”,即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都要向基金業協會申請登記,各類私募基金募集完畢,也要向基金業協會辦理備案。
星石投資總經理楊玲認為,根據《辦法》,私募行業中將實行強制備案,且備案的范圍較廣。比如備案內容不僅包括公司基本信息,公司股東及高管的基本信息等,還包括具體產品的投資方向、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說明書等內容。另外,在第二十四條信息披露中還規定要如實向投資者披露基金投資、資產負債、投資收益分配、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等信息。
給創新留余地
在《辦法》出臺之前,業內關于私募基金立法的探討已經持續多年。去年底,證監會制定了《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暫行條例(送審稿)》(下稱《條例》),在征求、吸收13個部委意見之后,上報國務院,至今沒有發布。
由于《條例》的出臺需要一定過程,證監會決定起草上述《辦法》,并先行以證監會部門規章的形式發布實施。楊玲認為,《辦法》考慮了行業實際情況,對行業創新發展還是鼓勵的。
她舉例稱,在第十三條中規定,投資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從業人員被視為合格投資者。這意味著私募公司的員工無需受到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金融資產不低于300萬元或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萬元的要求,并且不受到最低100萬門檻的投資限制認購本公司產品,員工可以低門檻地分享公司投資能力帶來的收益,對從業人員是一個不小的福利。
另外,在第十六條中對投資者的合格認定為投資者填寫調查問卷和書面承諾的方式,而不是提供財產證明,這大大降低了私募基金在實際資金募集工作中的難度。在產品上采用負面清單的管理思路,不設置前置審批,充分鼓勵行業創新,有利于私募基金行業百花齊放,快速發展。
“我以前就是有限合伙人,其實業內一直都是這么做的。”前述私募基金從業人士對本報表示,項目團隊跟投項目的情況很多。他認為允許項目團隊參與投資,不但可以對員工形成激勵,還可以減少道德風險,在一定程度上解決委托代理問題。
不過,在黃嵩看來,給創新留的余地還不夠。他認為,《辦法》明確了合格投資者,符合私募基金的本質,有利于行業長遠發展,同時規定了不允許的資金募集方式,也有利于行業健康規范。但是,事后備案制沒有必要,即使說了備案不意味著判斷,但還是會形成“背書”效果。
“我認為事后備案意義不大,不但提高了運營成本,也起不到實際監控的作用。”黃嵩稱。
另外,針對《辦法》中提出的一些募集資金規則,業內也存在爭議。比如要求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并由投資者書面 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要求投資者如實填寫風險調查問卷,承諾資產或者收入情況;要求投資者確保委托資金來源合法,不得非法匯集他人資金投資私募基金等。
“基本性的程序化規定,將本來是基于信任的私募,變成了互相猜疑的"貓鼠游戲"。”黃嵩認為,私募歸根結底還是信任機制,即投資者信任管理人,管理人忠于投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