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4/7/15 8:38:00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近日,證監會發布《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這意味著,在歷經幾度波折之后,私募基金管理辦法即將落地。
此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曾獨家報道,由于各部委在部分條款,如PE/VC能否發起或管理公募或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等方面存在一定分歧,送審至國務院的私募基金管理條例將改為證監會管理辦法出臺。(詳見本報5月22日《私募基金新規再添變數 條例擬改為部門規章下發》)
參與討論的相關權威人士表示,多方一直推動的PE/VC機構在更高層次立法,即上升到國務院條例級別雖然落空了,但仍在積極推動中,并沒有放棄在國務院條例級別立法的努力。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權威人士向記者透露,雖然沒有直接規定,但是《征求意見稿》的原則要求是,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在備案后需成為基金業協會會員,需有從業資格認可,但是PE/VC等非證券類私募基金可以豁免。
這也意味著,此前基金業協會發布的《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下稱《備案辦法》)中“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向基金業協會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記手續并成為基金業協會會員”的規定,需適度進行調整。此前部分PE/VC機構由于基金業協會會費過高而不愿備案的問題,也有望進一步解決。
金諾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郭衛鋒介紹,從《征求意見稿》確實能推論出PE/VC等機構可以不入會、無需從業資格認可,但要看最終正式文件如何規定。從PE業內來看,并不排斥入會,但收費需合理,且協會要能代表行業做一些實事。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還獨家獲悉,由于《征求意見稿》中合格投資者標準的具體操作細則并未指明,后續還將單獨發文明確。實際上,今年上半年證監會已經就合格投資人標準暫行規定向業內征求過意見。
PE可豁免從業資格認可
據上述權威人士透露,有關私募基金草案在2013年6月已基本成型,由于在發布形式上有不同考量而一直推遲發布。2013年8月,為保障有較高的法律效力,有關部門希望以國務院行政法規形式發文,并在經修改后于10月份開始征求13個相關部委意見。
此前21世紀經濟報道曾獨家報道,在征求完部委意見后,由證監會負責起草的《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暫行條例(送審稿)》及立法說明(下稱《條例稿》),上報至國務院。(詳見本報4月5日《私募基金管理條例送審國務院)》但由于各種原因,最終仍以證監會部門規章的形式出臺。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對比兩稿后發現,相對于《條例稿》,《征求意見稿》主要是將涉及其他部委的相關規定刪除或做文字處理,同時增加了合格投資者一章內容,其他改動并不大。
值得注意的是,《條例稿》中“私募基金從業人員應當具備證券基金從業資格”的規定在《征求意見稿》中被刪除。
據上述權威人士指出,私募基金都必須進行備案,但是管理辦法并不要求PE/VC等非證券類私募基金備案后必須成為基金業協會會員,也不搞從業資格認可,基金業協會的《備案辦法》中對應的相關規定應進行修改。
該人士進一步解釋,此前《條例稿》中有要求PE/VC機構必須成為基金業協會會員的規定,所以基金業協會出臺的《備案辦法》提到了備案需成為協會會員。現在的《征求意見稿》已經刪除了相關規定,協會就沒有依據強行要求備案的PE/VC機構成為協會會員。再者,基金業協會章程的第二條也規定:“協會是自愿結成的組織。”
此前,有不少PE界人士指出,基金業協會入會年費過高,這增加了機構的額外負擔。
7月14日,基金業協會相關人士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PE/VC等機構的入會會費標準還沒有制定出來,具體何時能明確仍未定,但是制定出來后,會通過電郵或其它渠道告知,會費將在業內能接受的范圍。
合格投資人標準擬出細則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征求意見稿》單獨增加合格投資者一章共三條,明確私募基金投資門檻不得低于100萬元,合格投資者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個人金融資產不低于300萬元或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萬元。此前的《條例稿》中并無這一章。
據上述權威人士指出,后續確實還有進一步的細化文件將出臺,具體怎樣界定合格投資者在后續操作細則中將進行明確。比如,個人資產不低于1000萬是否包括個人隱形資產等。
另外,《征求意見稿》合格投資者一章中指出:“單只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特定人數。”具體什么是法律規定的合格投資者人數也需要進一步明確。
今年上半年,證監會曾就《私募投資基金合格投資者標準暫行規定》征求業內意見。
根據記者獲得的暫行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銷售私募基金,應當通過查驗相關證明材料,確認體現投資者風險成熟能力的資產或者收入狀況”等。而且,在合格投資者標準上僅要求個人金融資產不低于500萬元。
上述權威人士解釋,500萬無論是對比國外還是國內信托相關標準都相對過高,所以后來《征求意見稿》中降低至300萬元。